北京拟出台“最严”新政 专治马路乱象

【第一新车 行业频道】近日,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,决定对《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作出多项修改,详情请看下文。

电动自行车

上路须取得行驶证、号牌

《条例》规定,11月1日起,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上路行驶,需经过登记,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:申请人应自购车日起15天内到交管部门登记,并现场交验车辆。

登记时需携带4类材料:登记申请表、所有人身份证明、购车凭证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当场登记,并免费发放行驶证、号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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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《条例》规定对已经购买的,但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,并设置3年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。但过渡期满后,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。而使用伪造、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、号牌、临时标识的,将依法予以收缴,并处1000元罚款。

未纳入产品目录不得销售

《条例》规定,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:目录应当详细说明生产企业、品牌、型号、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,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。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、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、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、四轮车,不得在北京市销售、登记上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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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同时要求,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。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,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、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,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。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营业执照。

《条例》针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,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+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,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。

外卖/快递车

将另行规定

《条例》针对动力驱动的三轮车、四轮车,摩托车以及快递、外卖等行业用车,明确了其机动车属性,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。据此,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的修改,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于昨天表决通过,今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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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实施办法》规定北京禁止生产、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、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、四轮车。违反此规定,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,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有营业执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,没有营业执照的,予以查封。

快递、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、邮政、交通、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,报市政府批准。

平衡车、滑板车

违规上路,或200块就没了

此外,对于道路上日益增加的电动平衡车、滑板车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提出:电动平衡车、滑板车在属性上既不是机动车、也不是非机动车,属于不能上道路行驶的特定器械,目前也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,建议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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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此,《实施办法》提出:“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、滑板车等器械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,并处200元罚款。”

共享单车

或将实行总量调控

众所周知,盲目投放的共享单车已成一大公害。对此,《条例》提出,北京市将实行对自行车的总量调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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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互联网共享自行车企业展现出企业应当按照要求,将自行车动态总量、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、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、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,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、完整、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。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。

违反相关规定的,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。拒不改正的,可限制车辆投放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企业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举报

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、协调允许停放区域、禁止停放区域,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。

《条例》明确了禁止非机动车停放的三类区域,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、消防通道、盲道;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;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、铁路道口、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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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规定,各相关企业应当运用IT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。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、自行车允许停放、禁止停放区域,以及有关惩戒措施。此外,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,负责车辆调度、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、废弃车辆回收,及时清理占用道路、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。同时,建立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受理、处理车辆性能、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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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互联网共享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,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。对情节严重,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,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,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
废弃单车逾期不清将被统一处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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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上一条的实际执行情况,《条例》明确了回收“废弃”车辆和“及时清理占用道路、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”为企业的义务。同时,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: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,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。逾期不来接受处理,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,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。

对于互联网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押金、预付金管理制度,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。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,应当及时退还。(文:第一新车 秦子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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